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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律师函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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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0)粤晖X字第XX号
(注:函号与合同号一致)
A公司: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就委托人就C公司代理销售贵公司开发的××苑××栋××号房产结算余款事宜,出具本函。(第一部分 出具律师函的依据)
本律师审查了委托人B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听取其陈述,了解了以下相关事实:B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6日、2008年3月4日向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苑××栋××号房结算余款××元支付至B公司,时任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办理”。但截止至2010年2月4日,B公司虽曾多次催促贵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贵公司至今仍分文未付。( 第二部分 律师了解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司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违反了《xxx法》第x条的规定。 (第三部分 律师对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此,本律师经委托人B公司授权专此函告如下: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与我的委托人B公司或本律师联系,并迅速安排上述人民币××××元款项的支付事宜,否则,B公司将直接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届时由此而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第四部分函告具体内容)
特此函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XXX
(注:律师的名字打印)
XXX年XX月XX日
律师联系电话:手机XXXXXXXXXXX,座机075583033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