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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3-03-29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为保护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各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项目

全体合伙人共同投资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   日止。合伙期限内,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退伙;期限届满后,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续订合伙协议。

第三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出资比例为______;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出资比例为______;   

全体合伙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集资完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各方共同认可的专用账户,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

专用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一经出资,其出资即转为共有财产。

第四条 盈余分配

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每年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为     ;如合伙人在约定时限之外提出分红请求,应经得其他各方一致同意,按照所得收益扣除已发生的成本支出(如厂房租赁费用、员工工资、运输费等)及出资额,所得余额按照出资比例返还给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    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执行共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人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为了合伙投资之目的,    有权决定投资资金的使用等,全体合伙人对    的处分行为予以承认。

     在执行事务时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退伙、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要求退伙,经得其他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退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合伙期间,合伙人需要向外转让合伙份额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同        进行交易。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

发生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协议终止:

1.合伙期限期满;

2.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宜已完成或无法实现合伙目的;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合伙协议无效或撤销合伙协议的;

合伙协议终止后,根据合伙事宜的进展情况,扣除已发生的成本支出后所得余额,按照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各方在协议履行及洽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纪要、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经营信息、投资策略等,应当予以严格保密。擅自泄露的,泄露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充分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署本协议时,均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对条款内容无异议,同意受其约束。

各方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写明用途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