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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3-01-30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耗材的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及维护;摄影摄像设备安装、维护;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建筑弱电系统的集成与工程服务及维护。(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风险提示: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风险提示: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挪用公司资金;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