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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企业是否应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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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3年3月2日,周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六个月内,公司一直未替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为周某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向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试用期内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最终社保中心支持周某请求,责令公司为周某补缴试用期六个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解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看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用工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时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区分是否在试用期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