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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不一定。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价值7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先支付4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货款在收货后三个月内结清。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开具70万元发票。2015年6月20日,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索要余下的30万元货款,乙公司以其已经收到货物全额发票,可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付款请求,甲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的全额发票,但彼时其并未全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知,发票并不是“开具、收取的已收付款凭证”,也即发票是财务上“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合法凭据,而不是指“已收款”或“已付款”的凭证。因此,乙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辅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力的相关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