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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未及时支付报酬,承揽人应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5份,约定由原告为其加工印刷xx系列减肥茶小盒等纸盒包装产品,合同金额为266520元,原告将全部印刷品生产完成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接收并验收货物后,一直拖延付款。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266250元。后经过催收,被告分两次共计支付了加工款2万元,至今仍欠原告加工款2462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加工款2462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65元(从2014年2月19日暂计至2014年5月19日,之后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近供货2万元,该加工款已支付完毕,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先行交付支票,等其交货后再告知其密码,此系交易习惯。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工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xx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加工款24625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xx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加工款的违约金(以拖欠加工款246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计算标准,从2014年2月1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依约加工并交付合同约定的纸盒包装产品后,被告以对账单的形式确认了所欠加工款后拖延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加工款246250元及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为先交付支票,收货后付款,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此项交易习惯,且与常理明显不符,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3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