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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了货物,另一方应及时支付货款
时间:2022-06-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SILICON品牌型号为S14730-D60-GUR的产品10000件,未含税单价为5.96元,合同中金额为59600元,交期为1周,运输方式为顺丰快递,结算方式货到30天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将产品快递至被告,完成交付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日期应为2013年12月30日。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30000元,尚有人民币296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740元(暂计至2014年5月31日,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缺席。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项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60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