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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方未及时支付货款,出卖人可起诉维权护益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贸易伙伴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向被告供货。2013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采购铜辊,货款共计人民币17500元。原告如约供货并经被告签收确认,然而被告收货后,却一直未付清相应货款。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请求其付清相应货款,但被告却置之不理,罔顾商业诚信,拒绝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17500元的货款未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500元及利息2473.5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暂计至2017年9月13日),以上合计19973.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以及通话录音为准。
被告答辩称:原告迟延交货,且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客户以耽误生产产品不合格为由一直拒绝支付货款,造成被告损失42600元。故涉案货款应抵扣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支付原告货款?应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五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按实际交易结付价款。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500元的事实。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等法律责任。
另,无证据证明被告因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被告损失,故被告关于抵扣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82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