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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下适合调解?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选择诉讼索赔更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条件下,调解亦可以维护受害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简介】

受害人:李某,女,1943年8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周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人。

致害人:谢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2018年04月11日,周某驾驶粤B XXXXX牌号车在盐田区人民医院地下停车场内,该车车头右前轮与在停车场内行走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左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被送往盐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8天。出院医嘱:出院后2个月内左下肢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渐进加强功能锻炼,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2个月内需1人陪护。

2018年7月3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受害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李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后委托国晖律师协助主张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28417.4元。

【案件结果】

2018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李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除了谢某垫付医疗费、护理费外所导致的医疗费(187.4元)误工费、护理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国家法律范围内一切损失责任后合计: 28500元。以上28500元由谢某委托其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李某指定账号。

二、李某承诺在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谢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保险索赔或诉讼请求,双方责任全部终了。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事发时年龄为75岁,且构成了10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大,身体没有年轻人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的几率较高,为保障日后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其果断选择了有十余年办理交通事故经验的国晖律师协助索赔。

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如户籍、事故损失、获赔时间等,为受害人李某选择了调解处理。

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李某285000元。与受害人主张的实际损失相比,受害人李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粤晖民交字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