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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离婚

时间:2023-03-28   来源:国晖法律顾问网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女,1970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陈某,男,1970年8月26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在深圳工厂打工时认识。当时被告隐瞒已有妻室的事实,与原告谈恋爱。1996年,被告带原告回家过春节,原告才了解到被告有妻子,且未离婚。当时原告已经怀孕,无奈之下,待被告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后,于1996年11月22日才登记结婚。1996年6月23日,原告生下双胞胎儿子后,被告的德行暴露无遗,不但吃喝嫖赌,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且生活极不检点,与保姆通奸,甚至瞒着原告带着别的女人回老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对双胞胎儿子不闻不问,未尽到父亲的丁点责任,全由原告一手抚养成人。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后被告贩毒事情败露被抓,原告才感到精神解脱。2008 年上半年,被告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送到监狱改造。自此,原、被告中断了一切联系。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儿子,现已成人。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所负家庭债务也不需要被告负担。鉴于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一、邓某、陈某自愿离婚;       

二、邓某、陈某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三、邓某、陈某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矛盾重重,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952档案编写】